问题描述: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也要像专票一样,在购货方信息栏把我公司的信息填完整,而不只是一个公司名称?如果只有一个公司名称,这样的发票合规吗?从7月1日开始,是不是就不应该再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了?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不动产所在位置吗?

解答回复: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规则一样,只是在开票信息上要求不严格,只要有企业名称就可以开,其他信息正常开具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销售建筑服务、出租及销售不动产发票需要注明不动产的位置。

2016年出口退税新规实施后,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及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简易征收的建安服务公司收到供货单位的专用发票能抵扣税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