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办法》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由于门槛降低,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退税的整体进度也将加快,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啊!

《新办法》实施后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新办法》实施后三类出口企业的“待遇”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2016年出口退税新规实施后,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及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