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公告原文:
关于使用“标准地址”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报,通过本系统网上办理申报的,需在系统内选填标准地址。
市场主体住所为独立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已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使用微信扫描门牌左下角的二维码,系统自动弹出“东莞市标准地址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前位置”显示的标准地址信息申报。房屋建筑有内部房间的,按“标准地址+极刻x室”申报。具体地址和房间编号可通过系统中“标准地址查询”栏目查询。
市场主体所在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未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或对门牌下级房间地址信息遗漏编制或不明确的,群众可电话联系房屋建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获取对应的标准地址信息,公安机关自接收群众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期间公安机关需现场核实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注册公司流程:①公司名称查询,提交工商核准;②设立资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送件;③代领执照;④代印章;
财税代理流程:1)审核原始凭证;2)填制会计凭证;3)登记会计帐簿;4)编制会计报表;5)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6)按时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7)装订会计凭证;
极刻财税服务范围:凤岗公司注册、年检、年审、变更、延期、注销、代理记账、代理报税、补账、清理乱账、代办进出口权、出验资报告、申请一般纳税人、个体户注册、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执照变更年检等。
凤岗注册个体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凤岗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凤岗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