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办法》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由于门槛降低,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退税的整体进度也将加快,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啊!

《新办法》实施后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新办法》实施后二类出口企业的“待遇”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2016年出口退税新规实施后,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及出口退免税的待遇